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24134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2号楼2层2-1。 法定代表人:悦红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828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3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短信链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7月23日、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 3.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7月23日、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京P7××××号现代牌车辆、京P9××××号凯迪拉克牌车辆、京Q8××××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京P9××××号雅阁车辆,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车户,但未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7月23日、8月14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金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7月23日、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资金信息。 7.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7月23日、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13306903900983044422、13306903900983044426)为车险,无现金价值。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安奥特(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曼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确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