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中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执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中一村安迁组。
法定代表人:梁凤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奥蓝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镇市人民法院(2018)黔018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中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6259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80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俊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