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昌繁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昌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初890号
原告: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18号奥蓝1幢4-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平,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昌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3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昌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百花社区鲤鱼村。
法定代表人:卢朝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清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百花新城百花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孙绍雪,该市市长。
被告: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唐玉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明亮。
原告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亮、被告清镇市人民政府、被告贵州昌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重庆市昌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唐有临
审判员  刘 妍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胜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