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奥兰酒店****。
法定代表人:何昌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镇市人民法院(2018)黔01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江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842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12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款项6701元并退还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俊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