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2执13060号
申请执行人聂广元,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1279X1。
申请执行人聂广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88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49000元,执行费(本院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渝0112执130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阳
审判员***
审判员*显政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