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358号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著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梅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