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195号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500208XK。

法定代表人:胡著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系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0914666。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系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308480。

被告: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莱蒙都会小区商业中心B12地块**商业楼**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178819。

法定代表人:齐翌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4月,原、被告签订一份《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安装及机房环保降噪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为南昌莱蒙都会B14地块采购安装柴油发电机组2台,柴油发电机机房环保降噪工程设计、施工及其他相关服务,合同总价16357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且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合同总价20%的等额正规合法发票、合同总价15%的预付保函(有效期至货到工地止)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20%货款;于柴油发电机及环保材料到施工现场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至合同总价40%;于发电机组及环保降噪工程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至合同总价80%;于结算审核后30日内支付货款至合同总价95%;于质保期届满后并提供保修合格证明后28日内支付货款至合同总价100%。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货物已由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现被告仅支付货款1553915元,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178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178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安装及机房环保降噪工程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规定。本案所涉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南昌莱蒙都会B14地块,属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许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