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75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观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钱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著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上海华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7512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6,815.09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截至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上海奉贤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9733)已足额冻结3,296,815.09元。现申请人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以超额保全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余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超额保全部分的查封与冻结应当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的建行上海奉贤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内存款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的农商行上海奉贤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内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