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5247号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著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888号莱蒙都会小区商业B12地块2#商业楼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其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莹
书记员吴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