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民初175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胡著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县柘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文,董事长。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75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敏超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张妹红
书 记 员
罗嘉铭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