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7512号之二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著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人行,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平,总经理。
被告: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文,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坚,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锦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科通讯有限公司、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江敏超
审 判 员 王文霞
人民陪审员 曹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嘉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