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804民初748号
原告:荆门东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6831655-0。
法定代表人:石方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守彪(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南海意库****,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陈君,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大桥巷五金机电市场****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陈大勇,执行董事。
原告荆门东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翔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荆门东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东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东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荆门东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崇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