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车辆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鄂08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依法应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志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