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4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697364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邓念,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湖北德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东宝一路(一马光彩大市场)1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0554154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念、湖北德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邓念、湖北德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念、湖北德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万元,支付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8月18日的利息52233.57元、罚息45305.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75元,执行费8900元。但被执行人***、***、**、邓念、湖北德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并扣划。
2、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
3、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理财、基金等财产。
4、通过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及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钱家圣
审判员罗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