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初197号
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城南软件园东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301849542A。
法定代表人:潘晨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莲花、郭庆军,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33号20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76735720T。
法定代表人:杜俊海,董事长。
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4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单位,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电缆等产品。后经结算,截止2019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取诉讼,望贵院判如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发现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迁移新址,现住所地不明。另因疫情影响,本院无法异地直接送达。现经本院催告,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确的送到地址,也未补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 荣
人民陪审员  周春凤
人民陪审员  吉林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兆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