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23民初197号
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城南软件园东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301849542A。
法定代表人:潘晨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莲花、郭庆军,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33号20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76735720T。
法定代表人:杜俊海,董事长。
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4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单位,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电缆等产品。后经结算,截止2019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0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取诉讼,望贵院判如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依法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发现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迁移新址,现住所地不明。另因疫情影响,本院无法异地直接送达。现经本院催告,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确的送到地址,也未补交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金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 荣
人民陪审员 周春凤
人民陪审员 吉林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兆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