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1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旗华水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旗华水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苏0924民初3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润海公司在签订该调解协议之后的30日内向旗华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本金15469386元的20%,即310万元;二、在2021年9月30日前,润海公司向旗华公司支付400万元;三、在2022年2月28日前,润海公司向旗华公司支付400万元;四、2022年6月30日前,润海公司向旗华公司支付剩余款项4369386元,诉讼费654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39856元;五、如润海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支付,旗华公司有权就原诉请的全部金额17446654.59元(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自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0日、2017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以154693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润海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85568元。因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旗华水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对其相关银行账号少量存款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J×××××福田牌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一时未找到该车辆,故暂时未能扣押处置。
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射阳县××镇××、××室的房产已被本案查封,等待处置分配。
5、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再次将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其他可供财产。
6、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7、2021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旗华水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苏0924民初3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