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科技创业园展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一路12号万力达继保科技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万力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4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4元,减半收取3267元,由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