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润海永固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向阳路198号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润海永固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四明镇通洋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科技创业园展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海永固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润海永固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8738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1138元,合计391493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润海永固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润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149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