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545号
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
被告:**,住高平市。
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育
书 记 员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