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81民初3167号之一
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住山西省泽州。
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2元,由原告晋城市骏达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建  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丽娟
书 记 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