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

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天一菱电气(昆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710号之一
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3541468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开发区秀山路珠江路口。
法定代表人:陆帅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莉,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一菱电气(昆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95118Y),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室2201、2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一菱电气(昆明)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陆 艳
人民陪审员  汤志清
人民陪审员  朱元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清清
书 记 员  张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