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519号
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秀山路珠江路口。
法定代表人:陆帅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平、吴心莉,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菲菲,女,满族,1983年7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女,汉族,1992年5月10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6元,本院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桂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