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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0221民初571号原告:西宁浩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魏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尊超、赵亚莉,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吕敬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遂军,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西宁浩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浩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99元,减半收取计2099.5元,由原告西宁浩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沈伟军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