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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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05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吕敬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5民初1672号民事调解书,青海海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28380.39元,受理费1647元,合计130027.39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溶
审判员王玲玲
审判员王艳利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