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48号
原告:太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7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梅,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
被告:上海***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180号1幢楼第五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付禄永,执行董事。
原告太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959,908.5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3,876.77元(以合同款项959,908.5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3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实际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费用暂共计993,785.28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公告费等费用等。
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XX中心调解。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天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37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郭蓉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晓琳
书 记 员 俞小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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