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翔,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特克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阿扎提街三环。
法定代表人:铁力克公什拜,该管理站站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70678.23元,执行费1710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470678.23元。
本院在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特克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于2021年1月6日、2月20日、3月15日、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特克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委托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及土地等财产信息,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我院执行干警于2021年4月26日前往特克斯县水利局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过走访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为止,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审 判 员 阿布都 克依木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合木江 热希提
书 记 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