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7730号
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
法定代表人:徐志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昊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翔,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经信委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乔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现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285.81元),由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6260.81元。
审 判 员 康玉琼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薛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