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7730号

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

法定代表人:徐志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昊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翔,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经信委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乔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现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285.81元),由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6260.81元。

审  判  员   康玉琼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薛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