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技术开发区泰山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翔,系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斌,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伊宁县庆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伊宁县曲鲁海乡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楼内。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良,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公司法务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县庆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4021民初2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新4021民初2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山·木砍别克
审判员 阿力木江·加帕尔
审判员 李亚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文全
书记员 伊合巴丽·伊力哈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