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01民初2661号
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翔,新疆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雅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德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