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3080号
原告:新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黄河路137号小区B-2新建办公楼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688410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1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301068807409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