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长宁县,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顗,陕西惠民法律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8)陕05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50万元,案件受理费18009元,执行费17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文吉
审 判 员 袁宏博
审 判 员 赵二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