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275号
申请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iv>
法定代表人:陈鸿枝。
原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宏大公司)与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宏大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嘉裕公司名下价值14002916.67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宏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2916.6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