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痬阳县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
被执行人: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受理旬阳县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网络查控,房产及车辆的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旬阳县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申请人暂时撤回对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确认,现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02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翱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