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9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111号。
原告**与被告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