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异9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452378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东外环黄河八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660275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宝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于2022年8月18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