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6号之一
原告: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452378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22)鲁0305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的银行帐户。现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