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743号
原告: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452378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桑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