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客家建设有限公司

钦州市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客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703民初442号之二

原告:钦州市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钦州港招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9131357777。

法定代表人:华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扶,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客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2幢505、506、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45070009688024C。

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丕梁,广西华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钦州市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公司)与被告广西客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临海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0元,减半收取计4695元,由原告钦州市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阙正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阙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