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二、限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渭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秦王宫”工程北楼配楼的三、四号房屋通水、通电,并保证该两套房屋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逾期则按同期、同地段房屋出租价格予以赔偿。三、限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渭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645600元的侵权损害赔偿金。一审诉讼费8800元、二审上诉费13800元均由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0924元。******
本院于2011年2月1日已将位于”秦王宫”工程北楼配楼的三、四号房屋通水、通电内容执行完毕,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损害赔偿金645600元及利息和逾期按同期、同地段房屋出租价格计算的赔偿款,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损害赔偿金645600元的利息为348871元,同期、同地段房屋出租价格为239009.84元,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利息及诉讼费总计1256081.84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并已领取。本案执行费10924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9)咸民终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255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