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21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渭沣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沣园林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史恒,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洛南县众赢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赢燃气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渭沣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众赢燃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洛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陕102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众赢燃气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渭沣园林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众赢燃气公司支付工程款768149.76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741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众赢燃气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081元。由于被执行人众赢燃气公司经营困难,经网络查控,仅在陕西洛南县阳光村镇银行古城支行有11680.36元和2757.35元,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将被执行人众赢燃气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对申请执行人渭沣园林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1021执4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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