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1民初490号
原告:延边英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青杨街13-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段德寻,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原告延边英信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德寻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延边英信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英信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英信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英信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