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2704号
原告:安徽泰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紫蓬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8905567F。
法定代表人:虞积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安徽泰隆电气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师斌,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扬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441[46917。
法定代表人:卢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2810169J。
法定代表人:林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贵,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泰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泰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泰隆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泰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文华
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
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