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319号
原告:徐永富,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义,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郭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629071116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冉,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扬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44146917
法定代表人:卢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永富与被告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永富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永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徐永富负担。
审 判 长 陈爱勤
人民陪审员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