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1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尤海燕
附相关法条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