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民初879号
原告: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扬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44146917。
法定代表人:卢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元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