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国电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7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卢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国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国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为273500元及利息,目前,经执行已经到位116178元,余款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仅有小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无登记房地产。
6、本院已将本案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梅文艳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