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194民初1378号
原告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辉、王宇,被告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森、张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转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发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3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被告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借款请求。当日,原告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转款50万元,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中载明借款金额50万元,承诺此款项于2020年3月26日前返还。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对公账户对账单、借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驳回原告长春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洪波
法官助理 韩志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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