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财保51号
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团山街42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2950号民生大厦52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257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英平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257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