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账户划拨执行款260314.64元,被执行人自存25636.12元,共计285950.76元,其中执行费4127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执行案款281823.7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