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启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14071号 原告:广州市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启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市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汇电子公司)诉被告广州启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翔信息公司)、***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鑫投资公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汇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启翔信息公司、**控股公司、钧鑫投资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6日,启翔信息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康汇电子公司作为乙方(供方)签署《数据中心服务器及存储设备项目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SKG-JT-2019-IT-008),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器、交换机等金额为1091522元;甲方指定收货地点为广州市国际金融中心;双方约定乙方在收款前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验收货物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1091522元;关于货物验收,双方约定甲方应在产品到货后当日内验收;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付款,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付款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总价的10%;任何一方违约,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另一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等。 合同签署后,康汇电子公司按合同约定供货,启翔信息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签收货物。货物签收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验收及开具发票事宜。2020年8月24日,微信名“**”表示“验收报告没有问题了,我们才可以开发票的。”微信名“KANG”表示“那我们走完验收流程了,再联系你开发票”;2020年9月8日,微信名“KANG”表示“**,可以了,你们把这个与发票一齐寄过来给我吧。”2020年9月22日康汇电子公司***信息公司出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启翔信息公司于次日收到发票。 另查明,钧鑫投资公司是启翔信息公司的全资股东。 在本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康汇电子公司的申请,对启翔信息公司、钧鑫投资公司名下价值1257250.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康汇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当庭变更后):1、请求判令启翔信息公司支付货款1091522元;2、请求判令启翔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163728.3元,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3、请求判令启翔信息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4、请求判令启翔信息公司支付差旅费2000元;5、请求判令启翔信息公司、**控股公司、钧鑫投资公司对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三被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及保全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康汇电子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启翔信息公司抗辩主张未有买方签署的验收报告,无法确认货物是否验收合格;且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了数据丢失,聘请第三方恢复数据产生了额外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货物验收,双方约定“甲方应在产品到货后当日内验收;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康汇电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启翔信息公司已经签收并示意康汇电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启翔信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因涉案货物问题向康汇电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发生的具体情况、因果关系等,本院对于启翔信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现康汇电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启翔信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1091522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约定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付款,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付款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总价的10%。启翔信息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发票,7个工作日内付款,即最晚应于2020年10月9前付款,从10月10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额的0.5%支付违约金,计算至10月29日违约金为逾期付款总价的10%。康汇电子公司主张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30日的违约金163728.3元,超出双方约定的标准,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从10月9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额的0.5%支付违约金,计算至10月29日的违约金为109152.2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双方没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如上所述本院已支持康汇电子公司要求启翔信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部分诉求,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可以补偿康汇电子公司因启翔信息公司违约而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对于康汇电子公司要求启翔信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差旅费,双方虽有关于差旅费承担的约定,但康汇电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差旅费的相关明细、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康汇电子公司主张上述债务由启翔信息公司、**控股公司、钧鑫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康汇电子公司与启翔信息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且启翔信息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投资公司是启翔信息公司的全资股东,**控股公司是涉案购销项目招标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启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15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152.2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58元(含案件受理费80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8元,被告广州启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7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康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